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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罪判决无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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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无罪判决无罪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宣判无罪,是进入审判阶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证据不足或具有其他法定情形,法院依法宣判其无罪的判罚。我国宣判无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能认定其无罪的,应当宣判无罪

(三)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四)因证据不足,或其他不具有责性情形而被宣判无罪。

而宣告无罪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宣告无罪和判决无罪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犯罪事实的审判和认定上,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可以宣告无罪,但在经过司法审理后,发现当事人并没有犯罪事实的,则可以直接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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