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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  浏览: 500 次  来源:网络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朋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刘某某,详细阅读案卷,以及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罪名,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成立

主观上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招摇撞骗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被告人刘某某因有军人情结而穿军装,冒充军人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刘某某因父亲患肺结核以男朋友身份先后向张某某借款6万。在刘某某、张某某两人男女关系破裂后,刘某某向张某某还款8千,又通过朋友吴某某还给张某某5万。刘某某以男朋友身份向张某某借钱后再基本还清借款,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

2、侦查机关在讯问中程序违法,对该证据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刘某某被拘留的时间是x年x月x日。根据第一次侦查笔录28页至35页,刘某某被讯问的时间是x年x月x日,地点在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二七街派出所。这表明刘某某被拘留后未立即送看守所,仍在派出所羁押。那么,在派出所讯问的该次笔录即28页至35页内容应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综上,刘某某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张xx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年x月x日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包括: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综上所述,被告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法院审理,其辩护人应该当天作出辩护,出具辩护词,在里面可以写上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不认同,相关证据及违法情节不构成本罪,另外,也应该阐述被告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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