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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相同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66 次  来源:网络

一、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相同点是什么?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相同点是都是要通过坑蒙拐骗的方法是受害者上当受骗,然后自己从中非法获利。除此之外,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就没有什么相同点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其实有些犯罪嫌疑人当初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坑蒙拐骗的时候,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单纯的构成了招摇撞骗罪,可能在犯罪嫌疑人甚至受害人眼中这种行为一样按照诈骗罪来处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目的虽然相同,但招摇撞骗罪侵害到了国家单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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