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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72 次  来源:网络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要件有哪些?

犯罪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我国《国防法》第25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军人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军人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军人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冒充的对象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不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但对军人冒充不属于自身身份的军人,如士兵冒充军官,级别较低的军官冒充级别较高的军官等,能否构成本罪则有不同看法。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

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军人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都不构成本罪。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罚是什么?

刑法第3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行为人冒充军人的,如果不是实施诈骗行为,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都不得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元或者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进行处罚,视情况可以剥夺其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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