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行为特征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有欺骗的可能,但主要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两者相比较后还是能够加以区分。
第二,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第三,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务或职称、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第四,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对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数额要求。
二、招摇撞骗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综合上面所说的,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这两者是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条款,而且这两者的区别也是特别大的,一种是属于行为犯,还有一种是属于数额犯,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这样才能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