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民间信仰招摇撞骗是违法的吗?
利用民间信仰招摇撞骗是违法的,民间信仰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间信仰场所要在当地乡镇(街道)或受乡镇(街道)委托的村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民主管理组织,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房屋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民间信仰场所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摇撞骗罪刑事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是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
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第二款是关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招摇撞骗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我国各地的民间信仰不同,有些人利用民间信仰钻司法漏洞,实施招摇诈骗的行为,此时只要被发现,那么就可以将相关证据一起,提交给司法机关,只要确定其确实是利用了民间信仰,实施咋弘扬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此时无疑违法者会受到判处罚金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