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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资料过程中递交了司法笔迹鉴定申请是可以的吗?

发布时间:  浏览: 605 次  来源:网络

一、递交资料过程中递交了司法笔迹鉴定申请是可以的吗?

递交资料过程中递交了司法笔迹鉴定申请是可以的,申请笔迹鉴定需要提交检材以及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二、笔迹鉴定的相关要求

笔迹鉴定,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

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13年最新修正版)有关鉴定的其他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大体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8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要受到刑事处罚。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 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 书面结论性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三、笔迹检验内容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对于任何的刑事案件,若是怀疑笔迹可以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不用案件的当事人委托律师提出请求,司法机关也会委托专业的机构,拿着笔迹的原件,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经过鉴定之后的笔迹,可以作为一项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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