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危害国家安全罪解释是什么?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没有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罚,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罪具体是指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策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规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围内处罚。
二、被认定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判死刑的是哪些情形?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4、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5、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7、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中,除了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所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都是由国家安全局负责调查的,因为既然性质已经严重到危害到国家安全了,所以在这样的犯罪活动当必然会涉及很多的国家上国家秘密,因此,像这种犯罪活动肯定是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否则大量国家秘密会泄露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