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后反贪介入是否合法?
合法,按照检察院的管辖犯罪,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院反贪局介入调查贪污、受贿类案件。反贪局的职责是:
1、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一个内设机构。
2、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3、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4、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5、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6、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7、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8、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二、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司法机关内部都会衔接好对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的,况且,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的侦办程序本身就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像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这都轮不到有反贪局来调查。反贪局在近些年来反腐倡廉工作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