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公开宣判的案件有哪些?
大部分的刑事及民事案件都是需要公开审判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审判公开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开庭时的年龄);
(4)涉及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必须公开。
二、刑事宣判的结果有什么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公开宣判的案件需要由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要根据犯罪事实的类型以及在犯罪事实中可能涉及到的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存在涉密的或者其它敏感类信息的,则是不可以进行公开宣判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