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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变了要不要变更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  浏览: 519 次  来源:网络

一、标的额变了要不要变更诉讼请求?

标的额变了不要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XX市XX巷XX号,联系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XXX,性别,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申请事项:

案号为XXX的诉XXXX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XXXXX元(包括医疗费XXXXXX元、误工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交通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X元、后续治疗费XXXX元、精神抚慰金XXXX元、鉴定费XXXX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XXX、XXX和第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

申请时间:XXXX年X月XX日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我们国家当事人如果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必然是需要向法院表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其中最重要的还是物质方面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标的额发生了一定的变动的话,无需进行变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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