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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贩毒必要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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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贩毒必要证据是什么?

贩毒属于高智能犯罪,刑事犯罪,慑于严厉的刑罚制裁,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掩盖、毁灭罪证,同时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交易手段从事贩毒活动,除现场抓获外,不少案件,往往由于毒品罪资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审查认定证据困难。司法实务中存在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和区分贩毒与持有毒品以及贩毒数量等疑难证据问题,笔者拟就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主要涉及的几个证据问题略抒已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贩毒案件量刑时,首先应按刑法“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确定毒品的数量,对应量刑幅度准确裁量刑罚。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不能一概而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

分毒在我国是非常严重的一项罪名,因为贩毒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且对民众的生活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是绝对不会允许的,贩毒在我国是非常严重的,最新会被进行严厉查处之中。不会容许任何一个贩毒团伙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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