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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后的赔偿政策是如何计算的?

发布时间:  浏览: 512 次  来源:网络

一、无罪释放后的赔偿政策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具体关押期限来决定国家赔偿的具体数额,其标准是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法》

第18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33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无罪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编者注)(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无罪释放后的赔偿政策:

本案涉及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及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以及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的关系等问题。

第一,赔偿范围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形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撤销张某故意伤害罪的一、二审判决,作出无罪判决时,张某已实际服刑三个月,即原判罪罚已经执行,且撤销故意伤害罪并非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是因为经司法鉴定张某系轻微伤,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所以,张某申请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所指的上年度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本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作出赔偿决定,应按照2001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再审改判无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未经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本案应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三,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的关系问题。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不宜混为一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这对每一个受到司法机关违法侵害的人都是普遍适用的,不管该赔偿请求人是否获得了单位补发的工资,都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赔偿请求人给予赔偿。因此,尽管张某系铁路职工,可以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请求补偿工资,但工资补偿不能代替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其赔偿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罪释放使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般都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且在赔偿的时候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一般对于国家的赔偿都是按日来进行计算的,所以,国家的赔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不能得到该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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