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止有时间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即民诉中的中止只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二、中止时效的范围:
(1)不可抗力。
指人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的活动,前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出现不可抗力时,使得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或不便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而且即使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亦无济于事。因此,法律规定时效期间中止计算予以救济是完全必要的。应注意的是,若虽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但该事由并不因此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即未造成权利人不能起诉或请求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概言之,不可抗力为中止事由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须在时效期间终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为中断时效的行为。
(2)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经法定代理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但若要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权利或为中断时效行为,则甚为困难,即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难以胜任。因此,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定前,使时效中止计算是理所当然的。将此原因作为中止事由应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一是须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二是须在时效中止前无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权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认为具备此条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转托他人为权利行为,故不能因此中止时效计算。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确定继承人需要一定的时间,若一时无继承人,还不得不选定遗产管理人,这也需要相应的时日。于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未确定前,就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即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无法行使。同样,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债权人亦应无请求或起诉的相对人或不知相对人为谁,而无法为中断时效的行为。因此,将此原因作为中止事由是不容置疑的。该中止事由的成立应具备三方面的要件:一是须有继承的开始,且有继承财产的存在。若被继承人无任何财产即使继承开始亦无中止时效的必要。二是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没有确定。三是须就因继承财产而发生的权利,他人或遗产归属人有享有时效利益的必要。
(4)当事人间有家庭关系存在。
这类事由包括两种情况,即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存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面在他们相互间要行使权利缺乏前提,另方面即使可行使权利,往往也会因他们相互间存有的一定血缘关系而受阻碍。同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要向他方为请求或起诉等中断时效行为定有顾虑,而在双方互相信赖之时,又往往忽略了权利的行使。
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认定上,必须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审理时,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条件来进行适用,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