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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专利侵权的,二审有新证据能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  浏览: 527 次  来源:网络

被诉侵权人不知道其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人一审不能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被诉侵权人提交以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新证据能否被二审法院采纳?能否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崔某享有混合阀瓷芯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崔某委托吕某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之后,崔某以郑某的销售行为以及涂某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查明,郑某擅自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崔某专利权,鉴于郑某能够证明其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涂某开办温州某陶瓷阀芯厂,应当知道其加工、销售的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不能适用法律对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郑某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涂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涂某应赔偿崔某8万元。

涂某不服向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有新的证据以证明其用于生产40#180°阀芯中的涉案瓷芯确有合法来源。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以下新证据:

证据1是奉化某陶瓷公司登记情况复印件,证明涂某购买40#太阳能瓷芯来源主体情况;

证据2是送货单复印件,证明涂某购买并使用的40#太阳能瓷芯是从奉化某陶瓷公司购进,具有合法来源;

……

证据6是奉化某陶瓷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涂某购买并使用的40#太阳能瓷芯是从奉化某陶瓷公司购进,具有合法来源。

被上诉人质证意见:该新证据明显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而且出具的公司2009年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一旦吊销,该公司的公章也不能使用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2010年取得,但该公司证明时间是2008年,不可能当时产品到现在才来销售。且该公司也应出庭质证。该证明不能被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涂某二审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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