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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滥伐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  浏览: 443 次  来源:网络

一、律师滥伐辩护词怎么写?

滥伐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高XX担任王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办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XX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向其了解案件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庭的法庭审理。基于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现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王XX主观上不具备滥伐林木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在本案中即要求被告人明知自身有义务办理采伐证而没有办理。

2、对被告人王XX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量认定错误。

据以认定被告人王XX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唯一证据即XX市林业局出具的“XX区XX镇XX村东滥发林木现场的勘察报告”依法应属无效。《XX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而XX市林业局并没有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故不具备鉴定机构的资格。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而被告人王XX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林木采伐相关政策及实践管理已经不要求在非林业用地上砍伐林木办理砍伐证。《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采伐管理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耕地(你局来文所称农田)属于非林业用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采伐管理的意见》关于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的规定。

而王XX等人所砍伐林木是种植于农用地上的即属于砍伐非林业用地上林木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是无需办理砍伐证的,故被告人王XX等人没有办理砍伐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林业资源的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王XX等人的行为不具有刑罚所要求的违法性,且不论是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被告人王XX都不符合滥发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不构成滥发林木罪,即使被认定为犯罪也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高XX

河北XX律师事务所

2012年9月4日

二、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为滥伐林木犯罪被起诉的,在庭审阶段,律师应当出具辩护词及相关证据材料。在辩护词里面,应当提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检方的定罪证据不足。同时,可以提出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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