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函未妥投是否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可以的。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在商业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催告通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通过快递公司寄送邮件,其证据为某快递公司的寄件存根。该证据能够证明律师方已将邮件交邮,但是不能证明邮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公司。”
1、快递公司是“快递企业”,而非“邮政企业”
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属于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快递企业,但是,快递公司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亦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邮政企业,即指邮局。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邮政企业经营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我们日常所称的“EMS快递”即指前述快递业务。根据公开信息,EMS快递的运营方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股东为中国集邮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2、 司法机关对EMS快递认可度较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邮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普遍采用EMS法院专递的方式投递司法文书。
一般职场上的人想要邮寄一个文件或是物品,考量是否稳妥投递的标准都是对方已经收到而不是我已经邮寄走。普通的生活尚且如此,律师函这样重要的文件的投递和送达途径和方式就更为重要,需要时刻跟踪快递进度,关注对方是否收到,才不至于引发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