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既是危险犯又是结果犯吗?
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通过立法形式加强环境保护。一方面,对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改善环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这一立法变化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适用障碍。一是“发案难”。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反映出我国刑法扩大了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范围。污染环境罪作为结果犯,确立了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而作为危险犯,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传统法益不再是唯一保护的法益,行为仅造成生态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对于这类污染环境犯罪,由于尚未侵害到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人们揭发、控告,以及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环境的保护现在已经成了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不能等到企业已经把环境污染了的情况下再去定罪追责,现在是仅仅是造成了轻微生态污染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污染环境罪其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的污染是不可逆的,经济发展不能以此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