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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员回避义务的法定情节有哪些?
公证员回避义务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1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
(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1 )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综上所述,公证员的工作就是为了能够让某个事项能够在最客观的状态下能够被法律认可的人员中立公证,如果公证员和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影响到了最后公证的判断就是一种对法律的威胁,所以就必须要求有关系的公证员都退出公证的所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