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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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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学章,男,汉族,1930年1月8日出生,济南汽车配件厂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97号。

委托代理人王悌,男,汉族,1938年6月8日出生,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留守处高级工程师,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18楼20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文广,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舒学章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9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舒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程强,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简称济宁锅炉厂)的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舒学章是“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济宁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以“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不符合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209号无效决定),维持“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权有效。济宁锅炉厂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维持第3209号无效决定。济宁锅炉厂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09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于2004年6月4日作出第62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229号无效决定),宣告“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权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济宁锅炉厂提出的“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属于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的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判决是否正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229号无效决定是否服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亦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认定“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权的授予属于重复授权,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9号无效决定;(二)驳回舒学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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