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不是证人能否作证?
不能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有权利作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六)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二、证人应该如何作证
(一)关于权利,证人应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二)证人应负的义务:
1、按通知的要求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证人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只要证人的证合理那么就可以改变一个案件的本身,但如果不是属于证人也与案件没有任何的关系,那么就不会存在作证的行为,所以,做证人也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