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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和关押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吗

发布时间:  浏览: 606 次  来源:网络

一、羁押和关押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吗?

羁押和关押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关押指禁闭起来,把囚犯们关押起来。

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期间届满后就要移送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羁押是否能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 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个人觉得,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刑事案件当中的受害者都没有必要仔细去研究羁押和关押的区别,大家都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刑事案件的实质侦查工作上。因为羁押也好,关押也罢,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只能是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可能冤枉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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