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诉的行为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
根据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即“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起诉讼”。
因此,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起诉。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的计算期间的任何一个时间发生,但是如果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就只会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并且诉讼试下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一个重大的区别是,诉讼时效中止在法定情形消除后,应当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