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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53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附带民事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诉讼中止是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二、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中止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中止的诉讼案件,应当首先对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最后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后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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