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乙双方签订一合同,包括:甲方将机器设备给乙方使用,乙方分期支付使用费,付完后归乙;甲方要将所有订单交给乙方加工,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现乙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将订单给了别的工厂,并因质量问题拖欠乙方一笔加工费,乙方不服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对方承担违约金及支付加工费。另外,乙方押了一批甲方的价值5万元的布料,但申请法院调查未批。
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支付所欠加工费。
乙方不服上诉至中院。
本人代理甲方出庭应诉。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出示新证据,但有一个新情况:乙方因拖欠租金而搬出厂房,机器设备下落不明。
二审答辩思路:
1、甲方拖欠加工费是履行合同抗辩权,因为对方加工的质量不合格。(但此点无证据支持)
2、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是可以同时实行的,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分期支付机器设备费用,但至今未付,何况对方还拥有甲方价值5万元的面料至今未还(一审庭审中对方律师已承认),经折抵,公司还应支付甲方差价。(5万元面料无证据支持)
4、根据约定,关于机器设备其实是一个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也是一个附条件买卖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分期付款。根据《合同法》134条及《民通意见》84条规定,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在甲方,但风险的负担在对方,如果对方现在对机器设备的归属有争议,应该另诉解决。同时,根据《民通意见》85条规定,对方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从案情的发展趋势上看,一审和二审出现了一个事实变化:即机器设备和厂房均已不在,即双方继续合作的前提没有了,另外,合同是以双方诚信也无。
基于上述的一个事实的变化,所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可能更改,但细分析,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无好处,所以,二审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帮助被上诉人减少违约金和加工费用。突破点有:
1、强调对方违约在先,即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但苦于无证据支持,此为遗憾。
2、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已到支付第一期机器设备费用的期限,这一笔大概要以充抵八千余元。此点得到支持可能性大。
3、5万元面料只能一笔带过,等将来有了证据另诉解决。
此案标的虽然不大,但前后竟进行了三次开庭,其目的在于法庭调查机器设备的最终下落,很遗憾,机器设备最终下落不明,双方均不承认处理了机器,双方也拒绝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