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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替儿子提起刑事上诉吗?
问——
徐明良律师:
2000年5月,我与妻子吕某离婚。当时,我儿子刚满10周岁,他由我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而随吕某生活。2007年2月,我儿子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最近,一审法院对此案已作了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请问:如果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我儿子及吕某无异议,而我觉得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可否独自提起上诉?如果我在上诉期间将上诉状交邮,但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已过上诉期,法院会受理吗? 章荣宏
答——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所以,被告人、自诉人未满18周岁时,他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等法定代理人,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上诉,他们也是独立的上诉权人。
你儿子在2000年5月时刚满10周岁,则他至今尚未满18周岁。这样,你和吕某既是他的近亲属,同时也是他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尽管你儿子随吕某生活,你依法也同样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无须征得你儿子本人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可见,提起上诉的时间应以交付邮局邮寄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件到达的时间为准。因而,如果你在上诉期间将上诉状交邮,即使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已过上诉期,法院也应予以受理。徐明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