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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出走警方会受理么?

发布时间:  浏览: 554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家出走警方会受理么?

发现未成年人出走且有明确的迹象表明属于非正常行为时,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是否能立案,公安机关会综合推断后再确定;如果符合失踪立案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会及时立案的,即使不具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也会提供相应的协助与帮助。

公安机关对失踪案立案须具有6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二、具体情况

公安机关其他执法单位接受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移交函》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派出所,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报告人。公民和单位向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报告人员失踪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

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告后,应当认真向报告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填写《失踪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失踪人员信息库,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报告人姓名、住址、单位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性别、年龄、民族、血型、体貌特征、口音、有无精神疾病、身份证件号码、通讯方式;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的主要社会关系及其与报告人的关系;

(五)失踪人员失踪前最后一次出现的时间、地点、着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失踪前曾经打算办理的事项、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失踪人员失踪前有无反常言行;

(八)报告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行查找,再制作询问笔录。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询问失踪人员亲友和单位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向其提出在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的同时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建议。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成年人离家出走的情况,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立案处理的,因为成年人有自己进行各项民事活动的权利,但对于未成年人,由于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公安机关找到后应当立即带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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