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是经侦立案吗?
普通的诈骗罪由刑事侦查局管辖,而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等诈骗案由经侦部门管辖。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明确,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要管辖下列经济犯罪案件: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保险诈骗案、合同诈骗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但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如果犯罪事实轻微的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则是可以按照经济案件来进行处罚,并不需要追究责任,但如果诈骗的数额巨大的那么肯定需要刑事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