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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为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证据在一审期间即存在,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也可获取,二审中提交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二审法院因此可以不必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更不予采信。
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以及合法性的特征,这是判断诉讼证据效力的基本法则。当事人凭主观意愿单方制作出来的,不作为证据。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首先是事实,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你认识它,它存在;你不认识它,它也存在。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