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审批的时间多久
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 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 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 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 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 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刑事拘留怎么进行审批
刑事拘留的审批是指有权的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等规定。
(一)审批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六条规定,刑事拘留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日常公安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职负责人审批,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审批,而其他人则无权进行刑事拘留的审批。
(二)审批权限。是各级审批机关对审核批准刑事拘留所具有的权力界限。通常指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应当拘留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即时向当地外事处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履行通报义务,同时并报公安部备案。
2、对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军人需要刑事拘留的,应当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该保卫部门拘留。
3、对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应予刑事拘留的,必须经本级人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方可审批。
(三)审批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填写《呈现请拘留报告书》,经有审批权限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该法律文书的填写应字迹工整,法律用语规范。司法实践中切忌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写有“呈请刑事拘留X日”。对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拘留期限界满前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并由原批准机关负责人审批,不必再签《拘留证》。但是在《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中应写明“呈请延长拘留X 日”或“呈请延长拘留至三十日”字样。
我国的公民在进行拘留时,一定要按照规定,掌握相关的犯罪事实和相关的犯罪依据进行拘留办理。办理时还应积极的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如拘留相关的外国人时,应上报相关的涉外单位进行办理,确保这类拘留办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