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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与终结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943 次  来源:网络

一、民事诉讼中止与终结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民事诉讼法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民事诉讼终结的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简单来说,终止不意味着诉讼活动的结束,可终结的话,有可能是中途就已经撤诉了,也有可能是法院现在已经审理完了,并且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正式的发生了法律效力。诉讼活动的终结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因为没有一场诉讼活动会无限期的一直审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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