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会议需要准备什么?
(一)、了解案情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
(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
(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
⑵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
(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
(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
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
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
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
二、庭前会议存在问题
1.适用范围过宽,未体现庭前会议繁简分流原则。
一些审判机关对于不存在异议的案件也提出适用庭前会议程序,这种忽略个案的需求差异而过于追求形式上统一的做法,有违庭前会议制度的初衷,未体现出庭前会议繁简分流的原则。
2.解决内容不明确,违背庭前会议立法目的。
有的庭前会议进行法庭调查解决实体性问题,使得庭前会议成为一次开庭活动,未能实现庭前会议的立法目的。
3.被告人是否参与庭前会议未区别规定。
《解释》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但究竟哪些类型的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实践中审诉辩三方针可能存在不一致看法,而且对于有些涉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被告人的缺席也不利于保障其刑事诉讼权益。
4.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首先,庭前会议的功能之一就是将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但“解决”不仅体现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上,还需要明确合意的法律效力。其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非程序性争议,是否可以由庭前会议作出排除决定的实践做法不统一。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庭前会议的时候一般做为当事人的律师是需要做好足够的准备,而且还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以求达到最后的胜诉机会,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流程的,在办理的时候就要结合案件的因素来进行办理,这样才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