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有哪些类型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包括以下几类: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主犯应承担什么责任
主犯的刑事责任,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首要分子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二)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其组织、指挥或参加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类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一类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主体不以首要分子为法定构成要件,在该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自应是主犯。如刑法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
另一种是犯罪主体是以首要分子作为法定构成要件,在这种聚从犯罪中虽是首要分子,但不能认为是主犯。如刑法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其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对属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般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但除此之外的其他主犯,则应该是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作出处罚。主犯在共同犯罪当中,往往是起策划、指挥等作用,与从犯相比,通常主犯的实行行为强度较大、手段也比较残忍,而作案的手法相对来说也要娴熟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