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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期间要求退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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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侦查期间要求退赃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第二,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

第三,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二、积极退赃的如何处罚?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之所以认为积极退赃应从宽处理,是因为: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三、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犯罪性质;

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

3、退赃、退赔的数额;

4.、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等情况。

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是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不法的利益进行退脏处理的,在一定程序上,如果当事人配合公安机关的审理工作,是可以判刑处理的,相关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还可以具体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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