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以捕代侦什么意思?
附条件逮捕目的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因此只能适用于确有逮捕必要。对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制度的实行,对于检察机关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现实意义。将占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排除在适用附条件逮捕范围之外,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问题。
二、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情形有哪些?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综上所述,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批捕是最严厉的,现在一些地方存在以捕代侦的情况,就是不管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先提请逮捕,将嫌疑人关押,其实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嫌疑人权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