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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汽车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548 次  来源:网络

一、盗窃汽车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

盗窃汽车罪轻辩护词是包括尊敬的审判长,还有接受委托来进行一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罪轻辩护词的格式范本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1、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2、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

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在当代社会现在盗窃类型的案件在进行处理起来的时候都是比较简单的,因为一般情况下就可以从它的构成要件来进行一个分析,或者说是已经构成了该罪名,但是还需要向法官争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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