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作证强制到庭可以吗?
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相关法律可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强制证人
1、普遍现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有些基层法院,证人出庭率不足10%.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要做到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本性的措施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养成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良好习惯。在当今中国,借鉴上述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完善立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失为一项法律良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2、必要性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证言的特性决定的。证人是指凭其亲身体验感知案件有关事实而向法院陈述作证的自然人。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证人作证。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作证。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需要。对于某些案件的审理,证人不出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事实上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直接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这就有必要对这些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他们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律都要求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以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反对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到庭。
3、意义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治的需要。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若再不付诸必要的措施强制证人到庭作证,那么,将可能导致法律规定的公民出庭作证义务形同虚设,这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破坏法律的尊严。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是法治的基本构成要素,实行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就不允许任何人践踏法律,不允许证人随意不出庭。因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是十分必要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则,发现案件真实,实现程序公正的需要。如前所述,直接言词原则必然要求证人当庭陈述,接受当事人的质证。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双方不能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法官也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的证人,这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同时,当事人也得不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有悖于程序公正之要求。因此,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是法律规定的,所以每一个证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遵守规定,不依法出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通知,如果法院没有通知出庭的,是不可以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