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我们知道,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哪些,大多数人还不清楚,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类案件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法规问题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本身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法律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尽管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已就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仍然不难发现程序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目前大家已经普遍认同的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这一突出的实际问题,公诉人不出庭,那么那些原先应该由公诉人做的大量工作(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等)自然就得由法官代劳。法官在庭上充当这样一种不适格的角色,就连许多法官本人都觉得不伦不类,又如何能勾起他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意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事实上,有些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案件很难做到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并不高。万宁市法院2002年共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了24宗案件,作出当庭宣判的案件仅为6宗,当庭宣判率只有25%。此外,关于自诉案件被告人不认罪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否认,或者虽然承认事实但否认犯罪。如果因自诉案件被告人不认罪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几乎自诉案件都得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再比如简易程序如何转为普通程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方式。经济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问题,法律亦无明文规定等等。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