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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87 次  来源:网络

一、诉讼时效中止方式有哪些?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民事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三到六个月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应该说诉讼时效中止的方式不是我们可以选择的,这些事由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受我们控制,但不管是诉讼时效中断还是中止,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质上都不会对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造成任何的影响。可是诉讼时效期间也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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