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么不一样的
(一)职能不同:
1)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2)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査、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公安局拘留人犯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令其在拘留证上面签字或盖章。
拘留后,除有碍侦査工作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对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法律依据不同:
1)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
(三)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五)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看守所则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中国法律是严禁的,每个部门都有每个部门的职责。不管是在拘留所还是在看守所,都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果执行人在法定的时间期限没有找到嫌疑人违法行为证据,那么需要立即进行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超过法定时间,嫌疑人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