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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裁判及送达
(十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审理的全程均可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协调解决行政纠纷,并可以原告主动撤诉的方式结案。
(十八)对于存在明显超过起诉期限,原、被告不适格,明显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或明显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等问题的案件,可以书面审查,无需开庭审理即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述方式进行审查的案件,在作出裁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告知其享有的申请回避的权利。
(十九)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当庭宣判。未当庭宣判的,应当于休庭后十日内作出裁判。
(二十)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可简化证据列举等部分,对证据无需逐一分析,进行综合认证即可。裁判文书可以仅记载争议的事实要点和主要理由。
(二十一)当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