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回补充侦查回来后审限重新计算吗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理解现列举出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
1、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从案件移送之日起计算审限。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其审限应由受理案件后、补充侦查前和补充侦查后的时间连续计算,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即累计的总时间减轻补充侦查的时间。
权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解释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案件通常是分为三个阶段的,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规定的办案期限。例如侦查阶段,这个期限通常是两个月,但在案件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安机关通常会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或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每次可延长一至两个月,通常最长侦查羁押期限为7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无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需提请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为一个月,最多延长半个月,但可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退侦后审限重新计算。审判阶段通常为两个月,最长可再延期四个月。所以综合三个阶段办案期限来说,一个刑事案件通常在5个月左右,三个阶段最长可达到18个半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综上所述,退回补充侦查回来后审限是会重新计算的,一般对于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不会算在审限的期限当中,当补充侦查被移送完成之后就会重新计算审限的期限,而法院在恢复审理后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