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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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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有哪些?相信很多人对此也不知道,那就一起来看看若悠网小编带来的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行步骤

(一)适用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执法人员在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必须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当场交当事人签收。根据案情,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必要的证据或制作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三)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伪劣器械)应监督当事人销毁,并记录在案。

(四)执法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缴纳的。

(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七)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八)简易程序完成后,执法文书应在七日内交所在处室备案(市局由食品药品稽查队队长报分管局长,县(市)区局由局长审核后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内签署意见)。

三、执法文书备案归档

备案归档文书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存根、《送达回执》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简易程序案卷每月组成一本卷宗,顺号排列,交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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