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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申请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85 次  来源:网络

一、批捕申请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必须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内容来进行一个申请书的书写,

申请人:陈*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区民生路****号**大厦317室

电话:5188**** 138****1757

申请事项:对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嫌疑人*******不进行批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申请人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申请人认为不宜对*******进行批捕,理由如下:

1、本案*******至卖方处是退货,据犯罪嫌疑人*******介绍,其至卖方处是为了退还之前购买的毒品,并且已经就退还的价格达到一致意见,退货价格为*******元,至卖方处时已经将涉案毒品交给卖方,后卖方与案外人协商一致,又将涉案毒品售与案外人,价格为*******元。

2、抓捕时毒品处于谁的控制之下,*******称,刚进屋时已经将涉案毒品退给卖方,后在房间内继续等待卖方交钱,另一买家欲出外取款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因此,抓获时,毒品已经不归*******控制,而归卖家或者另一买家控制。

3、刑法非法持有的含义: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因而,只要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就应当认定为“持有”。本案首先排除直接持有,另外本案也不属于间接持有,因为此时毒品在卖方处,*******已经无法要求卖方如何对该毒品进行处置。因此,被抓获时*******并未非法持有涉案毒品。

4、批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如果*******所说的是事实,则本案是否有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够充分,另外*******称自己并无前科,而且此罪名并非暴力性犯罪,即使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不太符合批捕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尚缺乏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应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恳请对其不予批捕。

申请人:

日期:

二、不予批捕的情况有哪些?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大多数的人员,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一般的涉及到法律方面的文书是如何来进行一个书写的基本情况,所做出的一些书写格式的话,都是存在着错误的,所以必须要了解到一个申请书方面的格式问题和内容,比如说批准逮捕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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