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做到公正、公开。由于行政机关在处罚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处罚程度的选择等方面都可依情况确定。为了防止具体处罚中不公正地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都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⑴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执行
行政机关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偏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处罚相对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坚决防止、打击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腐败现象。凡是违反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目的、程序、方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当的,均不得给予执行。
⑵行政处罚必须合理
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从全局出发,符合行政管理工作的目的。行政机关绝不能为增加工作任务等目的而加重行政处罚,使可以减、免的受到处罚,或者加大罚款的适用。行政处罚机关不允许因被处罚相对人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罚。在执行处罚时,应保障被处罚人的最低生活要求。行政处罚应在合理限度内,即要合法、又要合理。
公开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时,既要使被处罚人知道,也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使行政处罚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⑶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必须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了解
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向全国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行政法规汇编中都不可缺少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汇编或编纂工作也应加强。全面加强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
⑷行政处罚必须公开,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公开进行。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应做到违法事实公开、证据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具体处罚决定公开。一切均应依法进行,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证,也允许广大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