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缓刑是不是无罪释放?
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67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并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以上规定很清楚,宣告缓刑的前提就是其已构成犯罪,与无罪释放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无罪释放是司法机关对在押的被告人宣布无罪时,解除其被拘禁束缚的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死缓也是缓刑的一种,死缓期间再疏通一下,就变成无期,然后再变成有期,再来就放了。
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它能够促使罪犯悔过,促使罪犯自新。由于缓刑没有关押罪犯,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不至于出现监狱化后很难适应社会的状况。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最富有促进机制的制度。”
缓刑和无罪释放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因为换新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其情节比较轻,可以不用在监狱内进行服刑。而无罪释放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是表示该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犯人,所以对其进行无罪释放两者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和地位都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