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二审、再审的区别有哪些?
(一)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或者指令第一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
只有具有司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引起司法监督程序的发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按照司法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二)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决定权属于第二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它是绝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不临时生效;依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和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再上诉的终局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审结期限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发回重新审理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一审规定,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按二审有关规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对判决的上诉;有必要延长结案期限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的,应当延长结案期限。经总理批准,可以延长限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定期限不得延长。
(三)审理的对象不同
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做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程序的客体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强制性的、排他性的和稳定的。它们对法院、政党和社会都有约束力。没有人有权改变它们。
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使再审程序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使再审程序发生,才能再审判决、裁定。
二审程序发生在当事人因不服无效的第一审决定向上级法院上诉时。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对象是第一审决定是否确认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审还有二审以及再审这三者完全是不一样的处理条款,一种是因程序或者有判决的方式有误而存在的行为;而对于另一种是不服一审的判决而进行的第二次起诉;对于另一种就是在重审的情况之下才会有再审的情形,所以,几种是有很大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