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辩护权人的权限是什么
1.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37条)
2.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3.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4.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5.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6. 代理申诉、控告权。
7. 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8. 拒绝辩护权。
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1、产生不同。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表现形式不同。刑事辩护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两种方式,而刑事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
3、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限制。
4、承担的诉讼职能不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
这类案件的辩护人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辩护。不得污蔑、歪曲、作假进行辩护。我国的司法机关一旦发现后,应积极的对这类人员进行惩治,确保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这类案件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