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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则通过审判组织对每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实现审判权。审判组织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人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
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独任制则是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只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