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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获缓起诉是缓刑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91 次  来源:网络

一、对于获缓起诉是缓刑吗?

是属于缓刑的;缓予起诉的作用机制类似于缓刑制度,其性质介乎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通过设立考验期限和考验标准,给被告人附加不追诉犯罪的条件,以追诉为坚强有力的威慑后盾,以不追诉为检察机关和被告人的共同理想目标。

二、缓起诉的适用条件

1、部分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可以(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胁从犯、从犯、自首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聋哑人或盲人。对这部分被告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是必然的选择。因此,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判断,对免除处罚过轻,而当即起诉判刑又显得过重者,选择暂缓起诉的处理方式,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刚刚达到起刑标准的典型轻罪案件。这类案件因犯罪情节仅触犯定罪量刑的“底线”,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可塑性大,虽然不具备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但起诉后法院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适用缓刑或单独适用罚金刑等,所以只要其真诚悔罪,弥补了犯罪造成的损失,可以缓予起诉。在实践中,这类案件虽然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但多数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特别是在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盗窃等侵财刑型刑事犯罪案件的中表现尤为明显,不起诉率高的问题也主要是由这类案件引起的。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看,这样处理有其合理的一面。所以,对这类案件设立缓予起诉制度,可以解决不起诉合理不合法的矛盾,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3、未成年人轻罪案件。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可能判处缓刑的轻罪,又是初犯的,虽然不具备免除处罚情节,可以缓予起诉。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有主观恶性不深,心理、性格等方面尚未成熟定型,犯罪一般是受家庭、社会因素影响,可塑性最大,对他们实施刑罚改造并非一定是最佳选择,甚至容易产生对抗社会的思想情绪,所以,给他们以特别的关爱,予以缓予起诉,能够消除刑罚处罚的污点对其人生造成的重大消极影响,有利于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健康成长。

4、排除适用条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有故意犯罪前科、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形的,均不得适用缓予起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获缓起诉就代表着这个案件的情节比较轻,在处罚的上面可以进行缓刑,但前提也必须要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相符合;如果在缓刑的期间之内做出违法的事情,那么同样也是会进行收监,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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